也來說"榆林彩虹"
近日, 怒氣沖沖.之前「榆林/彩虹」一事, 我怒氣沖沖, 在友人的blog裡留了言, 批評「彩虹」, 其實心裡後悔莫及.
雖然我是基督徒, 也不是同性戀者, 但心裡卻完全不反對同性戀, 總覺這是自由的範疇.
只不過, 當看到朋友那裡一面倒的幫「彩虹」講說話, 幾乎形成另一種壓力, 說到任何地方都成為公共空間, 而這個公共空間, 又好像可以給一些知識分子作定義的, 我突然老氣橫秋起來, 胡亂反擊一番.
但近日又不斷收到基督徒朋友的電郵, 說要什麼一人一信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, 我的怒氣又來了. 信中用語, 說什麼"男同性性行為危害公共健康", 已經失去了對人的尊重.
我沒有能力整理我在這件事上的思緒, 但有些看法, 可以說說:
1. 榆林書店"有權"這樣作, 因為它是私人空間. (不過呢個爭論, 我一定唔夠料拗落去) 但我要提醒, 榆林不要以基督信仰名義去justify自己, 你大力宣傳以教會歷史借題發揮的"達文西密碼"(你知唔知有d人睇完真係對基督教更反感?), 你揀書宣傳, 真係咁忠於基督信仰?
2. 好多基督徒唔知點解, 對於"性"既罪特別熱心, 其他公義既事情又唔見咁大力反對? 在世界做鹽做光真係咁解? 其實呢d野唔係好傷害其他人, 點解我地咁熱心去反對, 相反, 我地對於其他存在於教會或者社會既不公平, 好傷害人既事, 我地反而隻眼開, 隻眼閉?
3. 知識份子好友們, 這件事上, 我又有感覺到, 當我地努力維護小眾的利益時, 會唔會真係傷害左其他人? 好似呢件事, 有人提出向"榆林"罷買, 我覺得, 其實已經對"榆林"造成傷害. 點解我地保護一些人時, 真係要對其他人受傷? 可能"榆林"人士對同性戀既問題, 真係有佢狹隘的想法, 但我覺得咁樣做, 只會令事情繼續惡化下去, 令到人更加心裡不舒服, 對同性戀者更加反感.
4. 還有, 當有人喺榆林呢件事上樂此不疲的聲援, 有學者更以伏爾泰爭取自由為例, 比喻此事, 令我更覺得唔舒服. 人地伏爾泰爭取自由, 導致入獄, 但當我們生活無憂, 向一間小店罷買, 究竟真是公義之舉, 抑或只是一個中產階級毫無成本的良心宣示?
我知道, 有很多仍然想不通的地方, 但總想在自己地方(私人空間?)表達下自己, 請指教.
8 Comments:
在這件事上,我首先收到的版本是明報的報導,這個版本令我覺得”彩虹”迫人太甚。
之後,同事給我”彩虹”網中的版本,我方知原來”榆林”沒有拒絕”彩虹”的小冊子,及後卻又將那些冊子一疊疊的掉到垃圾桶,我只能嘆一句,處理失當,難怪別人死咬不放。
星期日,在教會聽牧師講及那小冊子的內容,包括一個女同志與一個十三歲女生發生關係的經歷。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是犯了刑事,令我對這件事又有另一種看法。不過始終未看過小冊子的內容,不敢再武斷批評。
但無論如何,聖經中指同性戀是上帝所不喜悅的,故我雖然尊重同性戀者,但對同性戀行為卻不敢認同。他們有他們的堅持,我也有我作為基督徒的堅持。
OK
據我知道,"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是犯了刑事"是對的,但似乎不能應用在女同性戀者身上,懂法律的朋友請補充或指正我.
而且,談道德便談道德,談倫理便談倫理,沒有必要拿法律來支持自己,如果自問道德倫理正確,違法又如何?
你說到你對"公共空間"的說法很反感,我想知道你如何回應,因為,我可能是其中一位令你很反感的"知識份子",我想聽聽你的看法,再回應你.
hegelchong,
關於你的第一個觀點, 你說那法律不能應用在女同性戀者身上, 究竟你是想指出法律的不公平, 還是覺得法律既然容許女同性戀者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, 那小冊如此描述也並無不妥?
關於你第二個觀點, 我也弄不清楚, 你意思是既然基督徒自信反同性戀是合乎道德, 所以法律禁止你反對, 也毋須擔心?
關於公共空間一說法, 我是覺得有點濫用了. 似乎我們已經不能定義公共空間了, 因為每一個地方都可以成為公共空間, 究竟私人空間還有否存在?
我總覺得, 這次事件的重點根本不在於公共空間, 而在於"同性戀"問題上. 我舉一個例子, 家庭暴力曾幾何時是何等私人, 不受公共影響. 但現在, 家庭暴力已是社會上有共識反對的事情, 於是不理你家庭是私人空間與否(家庭是私人空間, 你不會反對嗎?), 大家都不會容許它發生.
所以, 榆林究竟可否拒絕擺放彩虹印制的小冊, 歸根究底, 還是同性戀"對與錯"的問題, 二樓書店是公共空間與否, 其實並不重要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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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的話題還包括反歧視同性戀的立法
* 若通過的話,大家可表態支持同性戀, 因為受法律保護
但若有人表示其個人立場:反同性戀?==>即屬違法,因為這個立場取向不受法律保護
* 若通過的話, 你只可以在這blog中表示支持同性戀; 在blog中表示反同性戀?==> 即屬違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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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愛看blog寫blog嗎?
我只是想說,"星期日,在教會聽牧師講及那小冊子的內容,包括一個女同志與一個十三歲女生發生關係的經歷。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是犯了刑事,... ..."這段說話中的最後一句未必正確(對女同志來說).至於道德上又如何?是另一個問題.
"你意思是既然基督徒自信反同性戀是合乎道德, 所以法律禁止你反對, 也毋須擔心?"不是無需擔心,如果法律上要令違反者受罰,擔心是很自然的.
但我的意思是說,如果自問道德倫理正確,違法也該做,例如公民抗爭是一個常見的例子;所以要爭論的,是道德問題,但道德問題,在現代社會裡,不應由教會自己解釋的,而是由公共討論的,當然,這個公共也該有教會參與.
我想,你用的例子並不恰當,誰說"家庭暴力"以前不受公共影響?我記得以前唸"唐律"時,已發現朝廷會懲罰打傷及打死老婆的丈夫(從現代角度看,大部份人都認為懲罰太輕),現在的分別只是,執法機關會加強介入,法律會更清晰地更直接地界定及規範.
榆林書店不放同性戀傾向刊物,不是一種可以及應該以法律約束的暴力行為,所以跟家庭暴力是兩碼子事.
你說:"歸根究底, 還是同性戀"對與錯"的問題, 二樓書店是公共空間與否, 其實並不重要."
對不起,我未能同意你的看法,讓我舉一個例子,民族主義可能是對,可能是錯,但不管它是對還是錯,我想大部份人(包括我自己)仍然認為,報紙作為一個公共空間,應該讓它可以被討論及報導.
但是,如果是我自己出版的一本書(傳統的,不是網上互動的),若有人指責我不介紹或討論民族主義,這種指責似乎不合理,因為一本書,似乎不是一個公共空間.
至於書店讓人擺放免費派刊物,是否公共空間?這並不像一份報紙這樣清晰,要仔細討論,我的傾向認為它是公共空間,你可以不同意我,我們可以討論其"公共性"(public-ness).但我不能接受,因為書店是私人擁有的,便不是公共空間.
公共空間的討論有很多,從歷史及哲學上討論都有,篇幅所限,恕無法詳述.
差點忘記,從你提出家庭暴力的例子,令我懷疑你混淆了私人擁有(private ownerhsip)與私人的(private),其實它們是不同性質的,一般我們說,家庭是私人空間的,但不會說是私人擁有的,因為家庭本身不只是一個物業或財產(property);而私人擁有的,其性質是否就如家庭那樣是一個私人空間,則要看情形,但肯定不能劃上等號.
hegelchong,
你說:"如果自問道德倫理正確,違法也該做,例如公民抗爭是一個常見的例子"
我相信, 就算真的立了法, 基督教會仍然會繼續講他們不同意同性戀的立場, 這點你毋須懷疑. 但問題是, 既然法律一天未立, 不贊成該法的群體盡力阻止, 我看仍是理所當然的. 之前五十萬香港人上街反對廿三條立法, 不是很好的例子嗎?
(當然, 我仍要強調, 以我個人而言, 我不覺得同性戀有問題, 也覺得同性戀者應不受歧視, 只不過, 我也要尊重基督教會反對這事的權利.)
你又說, "但道德問題,在現代社會裡,不應由教會自己解釋的,而是由公共討論的,當然,這個公共也該有教會參與."
教會沒有"解釋"道德, 在現代社會, 他似乎沒有這種能力, 但他試圖盡力向大家提出他的想法, 就算是"解釋", 也只是解釋教會的立場, 教會的觀點而已.
不過, 我想指出, 教會關心的道德問題的層次, 跟社會上所討論的會有所不同. 由公共討論所產生的結論, 他具有合法性, 是人類群體共同生活的一種共識. 但教會所關心的問題, 超越了(或許我不應該用"超越"這個有價值判斷的詞語, 你可以理解為"不同於")前者, 是非現世的, 因他相信世界之上有上帝, 有一種超越普世的價值及道德觀. 我這樣說, 不是希望社會因此要接受教會這一種價值觀(事實上也不可能), 但我們需要接受一個事實, 就是非教徒與教徒在討論道德問題上的根本分別.
而關於公共空間一項, 我在學術的訓練實在不足. 但我也好奇想知, 究竟"公共空間"的定義是什麼? 為什麼一本個人出版的書是私人空間, 而書店擺放免費單張的地方卻是公共空間? 或許, 我要求的不是一個黑白分明的定義, 但起碼有一個指引, 大家討論下去也好有個參考嘛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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